《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日前已在教育部网站全文对外发布,对比2020年的有关规定,有什么新变化呢?
1、增加了“在电子档案一章增加了省级招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2、增加了“增加了对评卷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
3、增加了成绩发布要求: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4、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由高校提前向社会公布变更为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5、增加了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方案和招生办法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定。
6、明确了可以列入提前批招生的项目: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7、明确了高考加分不适用的具体项目(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
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的,由按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为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取消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规定。
10、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时,增加了需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限定。
11、增加了录取通知书寄递要求。即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12、增加了强基计划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组成部分的表述。